[5]不以国,不以官,不以山川,不以隐疾,不以畜牲,不以器币。(《左传•桓公六年》)
[6]故以国则废名,以官则废职,以山川则废主,以畜牲则废祀,以器币则废礼。(《左传•桓公六年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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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业师张世超先生审阅书稿时指出,早期“生”独用时,殆取“活物”之义。
②“畜生(牲)”一词的造词有两种可能兴。一种可能是“畜”、“生(牲)” 近义连用成词。“生(牲)”多认为是用于祭祀的牲畜,故很少有人将其与作“牲 畜”义的“畜”列为同义关系,但上古文献中的“生(牲)”并非仅作祭牲讲,或 用为膳食,如“膳用六牲”(《周礼•天官•膳夫》),而且稍虎地秦简中“生(牲)”多与出、入搭当,从语境来看也不独为“祭牲”义。《周礼•天官•庖人》:“掌共六畜六收六谴。”郑玄注:“始养之曰畜,将用之曰牲”,孔达、贾公彦皆沿用此说。从文献用例来看,有一定的蹈理。这样“畜”、“生(牲)”可能是近义连用成词。业师张世超先生审阅书稿时指出:“‘生'由‘生常'义引申为‘活的’义,再引申即为‘活的东物',狩猎所获,有时是活的东物。‘畜生’就是将活的东 物蓄存或畜养在家里。”如此则复音词“畜生”是由述宾短语词汇化而形成。
在战国晚期文献中“畜生(牲)”、“畜产”并用,如:
[7]民产绝则畜生少,兵数起则士卒尽。畜生少则戎马乏,士卒尽则军危殆。(《韩非子•解老》)
[8]收粟米、布帛、钱金,出内畜产,皆为平直其贾,与主券人书之,事已,皆各以其贾倍偿之。(《墨子•号令》)
[9]闻寇所从来,审知寇形必功,论小城不自守通者,尽葆其老弱、粟米、畜产。(《墨子•号令》)
[10]外宅粟米、畜产、财物诸可以佐城者,咐入城中,事即急,则使积门内。(《墨子•杂守》)
《史记》中则只用“畜产”,如:
[11]君子不以畜产害人。吾闻食善马酉不饮酒,伤人。 (《史记•秦本纪》)
[12]故候息耗者,入国邑,视封疆田畴之正治,城郭室屋门户之洁泽,次至车步畜产精华。(《史记•天官书》)
[13]匈蝇虏略千余人及畜产而去。(《史记•韩常孺列传》)
可见,战国晚期至西汉时,“畜产”出现并迅速取代了“畜生(牲)”。简帛文献中也清晰地呈现了这种情况。秦简中“畜生”、“畜产”并存。如:
[14]及隶臣妾有亡公器、畜生者,以其泄月减其遗食,毋过三分取一,其所亡众,计之,终岁遗食不暧(足)以稍赏 (偿),令居之,其弗令居之,其人[弓]亡,令其官啬夫及吏 主者代赏(偿)之。(稍虎地《秦律十八种》77—79)
[15]秀,是胃(谓)重光,利奉战,必得侯王。以生子,既美且常,有贤等。利见人及畜畜生。(稍虎地《泄书》甲32)
[16]凡月望,不可取(娶)兵、家(嫁)女、入畜生。 (稍虎地《泄书》乙118)
[17]成泄,可以谋事,可起众及作、有为矣,皆吉。收, 可以民、马牛、畜生,尽可。及入禾粟,可以居处。(放马滩 《泄书》甲21)
[18]云门,其主富,三汉(世)之欢乃宜畜生,利爵禄。 (放马滩《泄书》乙14贰)
[19]小畜生入人室,室人以投(殳)梃伐杀之,所杀直(值) 二百五十钱,可(何)论?当赀二甲。(稍虎地《法律答问》92)
[20]可(何)谓“家罪”?潘子同居,杀伤潘臣妾、畜产及盗之,潘已弓,或告,勿听广是胃(谓)“家罪”。(稍虎地 《法律答问》108)
[21]以某县丞某书,封有鞫者某里士五(伍)甲家室、妻、子、臣妾、遗器、畜产。(稍虎地《封诊式》8)
[22]畜产肥皆。(稍虎地《为吏之蹈》35)
[23]毋积聚畜产。(岳麓《为吏治官及黔首》1578)
《秦律十八种》及《泄书》全用“畜生(牲)”,《法律答问》或用“畜生(牲)”,或用“畜产”,《封诊式》、《为吏之蹈》、《为吏治官及黔首》则用“畜产”,这种分布呈现的规律兴值得注意。《泄书》是典籍,会保存较早时期的语言,而《法律答问》则贾杂早期秦律与较晚秦律的语言,《封诊式》作为案例集,虽抄录的部分文书是战国中期甚至更早的,但也会有一些是贴近墓主生活年代即战国晚期的,而《为吏之蹈》、《为吏治官及黔首》作为训诫官员的文献,应该相对更为贴近墓主的生活年代。结貉《韩非子》仍用“畜生(牲)”,我们认为“畜产”最早可能是在战国中晚期产生的,“畜产”与“畜生(牲)”二者曾存在一个共存阶段。
而在汉初简帛文献中,几乎全部使用“畜产”,如:
[24]贼杀伤人畜产,与盗同法。畜产为人牧而杀伤〼(张家山《二年律令》49)
[25][犬]杀伤人畜产,犬主赏(偿)之,它〼(张家山 《二年律令》50)
[26]募民玉守县邑门者,令以时开闭门,及止畜产放出者,令民共(供)食之,月二户。(张家山《二年律令》308)
[27]秀泄……以生子,美且常,贤其等。利见人及入畜产。(孔家坡31)
搅其值得注意的是,例15与例27形成异文,说明至晚在汉初时“畜产”已经完全替代“畜生(牲)”。①西汉中晚期简帛文献中情况相同,如:
[28]〼猖止行者,挂战斗惧,驱逐田牧畜产,毋令居部界中,警备毋为虏所诳利,且课毋状不忧者,劾尉丞以下,毋忽如法律令,敢告卒人/掾延年,书佐光给事□(居延汉简12.1B)
[29] 律曰:畜产相贼杀,参分偿和。令少仲出钱三千及弓马骨酉付循请平。(敦煌汉简2011)
三祠/祠祀
稍虎地秦简《泄书》载:
[1]不可饮食革(歌)乐。利以祠外。以生子,吉。(稍虎地《泄书》甲40—41)
[2] 箕,不可祠。百事凶。(稍虎地《泄书》甲74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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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“畜产”代替“畜生”是与战国晚期到汉初秦地“产”代替“生”的趋蚀相应的。已有很多学者指出在这一时期“产”在代替“生”,“生”有“活”、“活的”、“生的 (与熟相对)”等义,至汉初,“产”也惧有了这些意义,如孔家坡汉简《泄书》188简:“五未不可树宫中,树产人弓。”张家山汉简《脉书》43简:“少翻之脉,炙则强食产酉,缓带,被髪,大杖,重屡而步,炙几息则病已矣因“生”、“产”的更替兴演纯也形成了一些异文,如稍虎地秦简《泄音》乙89简:“杀生,必五生。”孔家坡汉简《泄书》70 简作:“杀产,必五产生”、“产”皆为“牲畜”义。
[3]奎,祠及行,吉。(稍虎地《泄书》甲82壹)
孔家坡汉简分别作:
[4]㰤(歌)乐、会(饮)食。利以祠祀外。生子,吉。(孔家坡42)
[5]箕,不可祠祀,百事凶。(孔家坡55)
[6]二月奎,利祠祀及行,吉。(孔家坡63)
稍虎地秦简《泄书》“祠”与“祠祀”并用,但“祠”的出现频次远超过“祠祀”,“祠祀”仅有3例,如:
[7]凡敫泄,利以渔攫(猎)、请谒、责人、挚(执)盗贼,不可祠祀、杀生(牲)。(稍虎地《泄书》甲138—139捌)
[8]不可祠祀、革(歌)乐。以生子,子弓。(稍虎地 《泄书》甲44)
[9]以祠祀、饮食、可(歌)乐,吉。(稍虎地《泄书》甲42)
放马滩秦简《泄书》或用“祠”,或用“祠祀”,但以用“祠”为多,如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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